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14樓之6
(靠近重慶南路三民書局、城中市場、城隍廟)
E-mail:notarychuang@gmail.com
LINE:搜尋0906521867或點我加LINE好友
服務時間以網頁公告為準:
*平日週一至週五:早上09:00至17:00(中午不休息)晚間時段:17:00至19:00
*週六:早上09:00至12:00
*晚間時段、六、日亦可線上或來電預約辦理。
✦買賣 ✦房屋租賃 ✦土地租賃 ✦光電租賃 ✦委任監護
✦贈與 ✦宿舍借用 ✦意定監護 ✦金錢借貸 ✦網頁事實
✦承攬 ✦和解契約 ✦開保險箱 ✦證據保全✦共同投標
✦合夥 ✦婚前協議 ✦忠誠協議 ✦離婚協議 ✦精卵捐贈
✦信託 ✦認領 ✦密封遺囑✦遺產分割協議 ✦借名登記
★涉外文件 ★兩岸文件★結婚證明 ★離婚證明 ★戶籍謄本 ★單身宣誓
★自書遺囑 ★財力證明★學歷證明 ★在學證明 ★出生證明 ★死亡證明
★成績單 ★良民證★委託書 ★授權書 ★切結書★服務證明 ★工作證明
★無肇事證明 ★診斷證明 ★駕照影本 ★護照影本 ★身分證影本
★歸化國籍★境外使用文件 ★翻譯文件 ★中翻英 ★英翻中
租賃契約當事人出租人(房屋所有權人)、承租人應親自到場,並攜帶,如有委託辦理者應備委託書:
1.身分證明文件。
2.不動產權狀正本或是不動產第1類謄本(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)。
3.房屋稅單。
1.經過公證人公認證的授權書。
2.印鑑證明請洽戶政機關辦理。
3.法人授權書需蓋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同之大、小印鑑,且提供法人登記表供核對。
授權委託書:
自然人本人、公司負責人,本人親自持以下文件辦理者:
*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正本、簽名或印章、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及公司大、小章)。
*授權委託書(如受文單位有限制或特定之格式者,請先行洽受文機關確認)。
*授權/委託內容與不動產買賣、租賃或其他處分有關,請攜帶不動產證明文件到場辦理。
*有因身分關係(處理繼承財產授權)所做的授權: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*大陸地區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的授權書:大陸地區房產的證明文件。
(因法制不同,當地機關有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時,請先行詢問當局並依其要求自行準備,
以免持往當地發生無法使用之情形。)
翻譯公證 中翻英 英翻中:
國內、外出生證明、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、駕照、畢業證書、結婚證書、離婚證書、死亡證明、相驗證明、各式契約書,皆能幫您完成翻譯公證。
事務所有配合之翻譯社,提供一站式服務,翻譯、公證一次搞定!
1.攜帶身分證正本、學校/公司核發之文件正本,至事務所辦理。
2.攜帶由學校、公司核發之「學位證明、成績單、畢業證書(影本與正本相符)、在職證明、離職證明。
3.學校、公司核發之「在職證明、工作證明」,公證人需向學校、公司查證。
4.建議先行聯繫及提供學校/公司之窗口聯繫方式給公證人,以便於查證。
申請人來事務所應備文件如下:
1.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2.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(參考以下)
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線上申請或洽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
電話: 02-23817494、02-23752105。
傳真: 02-23817487。
地址:10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
單身事實宣誓書(單身證明):
申請目的:常見者如,臺灣地區人民與日本、韓國、美國、加拿大、大陸地區、越南、泰國、菲律賓…
等地之人民辦理結婚時使用之文件。申請人備妥以下文件來事務所辦理(表單由事務所提供)。
一、身分證明文件。
二、戶政核發謄本、離婚文件:(證明之附件如受理國機關要求辦理者,請告知事務所,併同辦理)
1、未曾結婚者:中文或英文戶籍謄本。(現戶全戶、記事勿省略、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2、曾判決離婚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離婚判決書謄本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3、曾協議離婚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離婚協議書謄本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4、曾歷配偶過世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謄本各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*前往大陸地區結婚者當地機關要求,另需辦理「無血緣關係聲明書」。
*請詳細確認大陸地區結婚對象之姓名、大陸地區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。
(務必詳細確認,重新聲請曠日廢時)
海外使用文件:當你需要在國外使用這些文件時,公證可以證明文件的真實性。許多國家要求外國文件經過公證,甚至需要進一步的外交認證或加簽。
駕照轉換:在某些國家,轉換當地駕照時需要提供經公證的駕照翻譯件。
移民或留學:辦理簽證、居留許可或學校入學時,可能需要提供公證的身分證明文件。
申請人攜帶以下文件:
1. 身分證、護照、駕照。
2.如有需翻譯外文需求,另備翻譯本或由事務所有配合之翻譯社,提供一站式服務,翻譯、公證一次搞定!
父、母本人到場,除同意書外,應備以下文件:
( 常見有菲律賓WEG宣誓書、加拿大Custodian Declaration Form、美國、德語區、歐洲等 )
1. 父、母雙方之身分證、護照
2. 子女之護照
3.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。
法條怎麼規定?
民法第 406 條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民法第 408 條: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
前項規定,於經公證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用之。
贈與契約公證需準備什麼文件?
1.贈與人、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。
2.贈與標的證明文件。(不動產者:所有權狀或謄本。動產者:存摺、車輛行照、股票證明文件等。)
3.贈與契約書。
申請人在有受網路詐騙或網路侵權(例如:在臉書、IG、threads、網拍頁面文字、圖片盜用、LINE對話記錄等)等各式商標、專利、著作權受侵害,可請公證人就該侵權事實或公開網頁進行公證,透過公證人的親自見聞,及時將當下有親權之虞之狀況忠實紀錄,製作成公證書,做為保存證據之用,保障自身權益。
公證費用:開啟一個網頁(同一網址)1000元,公證書(含附件)超過六張,每張加收50元。
但仍須視實際情形而定,歡迎來電0906 521 867
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,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,屬贈與之一種,性質上為契約,須有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。
如何落實舉證責任?
法條規定: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(民事訴訟法第277條)
將贈與(死因贈與)契約作成公證。
贈與(死因)契約公證需準備什麼文件?
1.贈與人、受贈人雙方身分證
2.贈與標的證明文件(不動產者:所有權狀或謄本。動產者:存摺、車輛行照、股票證明文件等。)
3.贈與契約書。
什麼是遺囑能力:
指立遺囑人為製作遺囑所必須具備之能力,
16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,除非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,
其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,應具有遺囑能力。
又所謂無意識,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言。
應備文件:
預約作成,前請先完成諮詢程序。
預約作成,前請先完成諮詢程序。
1.身分證件。
2.戶籍謄本、親屬謄本。(戶政申請)
3.財產清單。(國稅局申請)
4.遺囑草稿。
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認證:
常見用途:
持往外國、大陸地區,辦理繼承、結婚等用途。
持往海外、日本地區購屋置產,證明印鑑確為本人所有用途。
本人持以下文件,來所辦理:
1.身份證正本
2.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
共同投標協議書:
公司負責人持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、身份證明文件來所辦理。
負責人授權他人到場辦理者請提出載有公司大、小章之授權書。
認證費用,依據標的金額,按公證法第120條、第109條規定標準收取之。請參照公證費用標準表
收養同意書:
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,於被收養人如子、女被收養時,需出養人如本生父、母等人同意,
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時檢附之收養同意書。
出養人如本生父、母本人持以下文件來所辦理:
1.生父、生母身份證正本。
2.收養同意書(範本)。
精/卵受贈同意書:
夫、妻本人持以下文件,來所辦理:
1.身份證正本。
2.生殖中心醫療機構提供之卵子或精子受贈同意書。
Notary public :
A.結婚登記(受理機關:臺灣戶政事務所):
Marriage Registration :
B.外僑居留證(ARC) (受理機關:臺灣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、縣(市)服務站):
Apply for Alien Residence:
C.申請歸化國籍(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,須合法居留繼續 3年以上,且每年有 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):
Apply for Naturalization (with more than 3 years of legal residence and at least 183 days per year from the day of application):
D.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:
Apply for Abdication of the Original Nationality:
E.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文件:
Receives Abdic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Original Nation:
查看詳情 check the details contact us now:02 2375 5868 、0906521867、notarychuang@gmail.com
★注意:如有不明人士假借事務所名義或框稱與公證人事務所配合以「第三方支付方式」
要求民眾支付金額者,極有可能為詐騙集團洗錢手法,請民眾加以小心。
如有疑慮,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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